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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

關於詐欺 不當得利 之法律刑責

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(一)-王澤鑑教授見解之提出-

壹、基本觀念
一、意義
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,致他人受有損害者,應負返還責任之法律事件。
二、性質
純屬事件,不涉及人之行為,亦不要求請求權人與返還義務人具備主觀歸責要件,意即當事人之主觀注意程度或善惡意與否,皆不影響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,而該主觀要素僅涉及不當得利返還「範圍」之問題而已

不當得利 詳見連結


欺罪服刑完畢,還要還錢?

        服刑是屬於刑事責任部分,算是國家懲罰被告之犯罪行為,惟其因詐欺取得他人之財物是否歸還,乃屬於民事責任部分。
  行為人故意侵害受騙人之財產,造成受騙人受有損害,受騙人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請求行為人賠償損害,屆時受騙人獲得勝訴後,即可查封拍賣行為人的財產以清償當初被騙的金錢。
  又或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,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」請求行為人返還當初騙取之金錢。
上述兩個法律依據(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)競合,受騙人可擇一行使。
詐欺罪 詳見連結  
 詐欺罪服刑完畢,還要還錢?




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

http://laws.mywoo.com/3/8/461/47.html

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大法官解釋(1)  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32)  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61)  行政函釋(9)
第339-1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)  行政函釋(1)
 第339-2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5)
第339-3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製作財產權之得喪、變更紀錄,而取得他人財產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)  行政函釋(1)
第340條(刪除)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2)  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9)  行政函釋(2)
第341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,或乘人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1)  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2)
 第342條
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22)  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56)  行政函釋(1)
第343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,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。
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3)  行政函釋(2)
第344條
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1)  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6)
第345條(刪除)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2)  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39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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