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(一)-王澤鑑教授見解之提出-
壹、基本觀念
一、意義
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,致他人受有損害者,應負返還責任之法律事件。
二、性質
純屬事件,不涉及人之行為,亦不要求請求權人與返還義務人具備主觀歸責要件,意即當事人之主觀注意程度或善惡意與否,皆不影響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,而該主觀要素僅涉及不當得利返還「範圍」之問題而已。
不當得利 詳見連結
欺罪服刑完畢,還要還錢? |
服刑是屬於刑事責任部分,算是國家懲罰被告之犯罪行為,惟其因詐欺取得他人之財物是否歸還,乃屬於民事責任部分。 行為人故意侵害受騙人之財產,造成受騙人受有損害,受騙人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請求行為人賠償損害,屆時受騙人獲得勝訴後,即可查封拍賣行為人的財產以清償當初被騙的金錢。 又或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,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」請求行為人返還當初騙取之金錢。 上述兩個法律依據(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)競合,受騙人可擇一行使。詐欺罪 詳見連結 詐欺罪服刑完畢,還要還錢? |
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
http://laws.mywoo.com/3/8/461/47.html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大法官解釋(1)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32)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61) 行政函釋(9) 第339-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) 行政函釋(1) 第339-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5) 第339-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製作財產權之得喪、變更紀錄,而取得他人財產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) 行政函釋(1) 第340條(刪除)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2)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9) 行政函釋(2) 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,或乘人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1)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2)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22)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56) 行政函釋(1) 第343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,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。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3) 行政函釋(2) 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1)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16) 第345條(刪除)最高法院刑事判例(2)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(39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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