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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

關於恐嚇的相關法律常識

何謂「恐嚇安全罪」  刑法第 305 條 (恐嚇危害安全罪)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資料來源 http://www.lawgov.org/law_law06.html


Q: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...如何折算現值?
A:每一天刑期要繳罰金新台幣三百元、二百元或九百元。通常法院都是以最高額三百元的標準來諭知,每一天刑期要付出新台幣九百元卑的代價才能抵刑。有期徒刑的單位是「月」,執行的時候還要按月之大小換算天數來執行,如果被法院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,用罰金來折算,最少要得繳交新台幣十六萬二千元。

A:拘役天數折算罰金:天數乘上九百元台幣等於罰金

   若判刑6個月,6*30*900=162000

  罰金折算拘役天數:罰金(台幣)除以三百元(台幣)等於天數

  若判賠罰金60000/300=200天,也就是6個月20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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